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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人士解读交通事故处理新变化
交通事故变化处理
www.51xueche.com.cn 时间:2007年11月23日 信息来源:本站整理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出台后,市民一旦遭遇道路交通事故,该怎样处理?和原来相比,有哪些显著变化?昨天,南京日报记者专程采访了市交管局业务科副科长裴忠华,请他就市民普遍关心的“私了”、“终身禁驾”等问题作了权威解读。 
“私了”规定不可滥用 
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2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填写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当事人均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问题:两车发生碰擦事故,当事人是报警稳妥,还是“私了”方便? 

解读:裴忠华说,如果两辆小车发生了碰擦事故,没有人员伤亡,损失也不大,且双方当事人对事故的责任没有争议,在双方的共同协商下,“私了”就非常方便。但如果双方对事故事实或者发生的原因有争议,就应该立即报警。 

但他指出,有6种情况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不能随意“私了”:一是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二是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的;三是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四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五是车辆不能自行移动的;六是碰撞建筑、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双方都申请交警才调解 
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7条,事故双方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交通警察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问题:根据原来的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交警必须调解两次以上不成功的,法院才会受理。新的规定出台后,想获得交警调解有什么条件和变化? 

解读:裴忠华解释说,根据规定,今后事故双方当事人必须都写出书面申请,在此基础上交警才会进行一次性调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警可以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有关情况后,交付当事人:一是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因现场变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二是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三是有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四是当事人拒绝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有上述情形之一,或交警调解但未达成协议的、及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肇事逃逸不全部终身禁驾 
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第1款,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吊销其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考领。是不是意味着所有的肇事逃逸者都将被终身禁驾? 

解读:裴忠华介绍,肇事逃逸也分为构成犯罪和不构成犯罪两种。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可对肇事逃逸驾驶人处以200—2000元罚款,并处15日拘留。对于撞死1人并负主要责任以上,或者重伤1人负主要责任以上、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同时有肇事逃逸行为的,才能对其终身禁驾。以前,对于肇事逃逸者的处罚,最重可吊销驾照。但此人2年后就可重新考领驾照。终身禁驾规定出台后,对驾驶人增强了法律约束力和震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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