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当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伤者认为赔少了,要反悔,便将车方起诉到法院(本报9月5日报道)。10月12日,市一中院终审判决认定,由于没有交警参与主持调解,伤者可以反悔。
去年8月4日下午4时许,宾强驾驶车牌号为渝B31392的大货车在江北区溉澜溪干道左转掉头时,未注意到左侧有一摩托车在行驶,结果两车相撞,骑摩托车的周光云受伤,车辆受损。事后,江北区交警支队认定宾强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大货车车主与周光云达成了赔偿协议,车主胡明爵、程晓红支付医疗费等1万余元。今年4月,周光云认为车方赔偿得太低,就把车主和该车的挂靠公司一并起诉到江北区法院。法院一审判决,由车方、挂靠公司连带赔偿周光云3.6万余元。车方不服,上诉。
昨日,周光云的代理律师、重庆君毅律师事务所郭明金律师称,市一中院二审认为周光云和车方签订的协议书虽经交警确认,但其内容显失公平,且被告方无证据证明该协议书是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达成的,所以,该协议书不能作为确定赔偿责任的直接依据。为此,法院驳回车方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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