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今年7月1日起,北京市注册的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推广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2005年交通部第6号令)、《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交通部第10号令)、《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有关规定,为加强本市营运车辆的安全监管,提高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科技化水平,按照公安部、交通部的有关要求,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运输管理局决定在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上推广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简称记录仪)。
全市安装使用记录仪的车辆共计3万余辆,包括本市注册登记的省际客运的大、中型客车;从事旅游客运、市郊长途以及远郊区县间客运的车辆;水泥罐装车以及其他车长大于等于6米或者总质量大于等于12吨的营运货车和用于牵引半挂车的车辆。
从7月1日起,符合上述情况的车辆开始安装记录仪,这些车辆的运输企业和个体经营业主可以自主选购、安装符合《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2003)并经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安全性能检测合格的近百家公司生产的行驶记录仪。这期间,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对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运营单位落实,并将行驶记录仪的使用情况纳入日常行业管理中,列为行业管理的重要业务。
此外,交管部门还将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作为企业、单位落实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制定了行驶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企业、单位一旦违反规定,交管部门将按照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安装记录仪的同时,各运输企业还要建立机动车行驶信息档案,对安装的行驶记录仪所记载的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在每次运营任务完成后进行采集和分析,充分借助记录仪记录的数据信息,评估车辆运营和驾驶员的安全驾驶状况。交管部门表示:这样一来,不仅民警可以在路面执法中查处营运车辆的违法行为,企业单位内部也可以随时监督管理,及时查找隐患,处理违法司机,从而提高了运营单位内部科学化管理机制,为交通隐患的源头治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
2005年6月,交管局与运管局联合在本市10家省际长途客运企业的1093辆长途客运车辆动员部署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2006年春运期间,各省际长途客运企业充分借助记录仪记录的数据信息,评估驾驶员的安全驾驶状况,对存在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或安全不把牢、屡教不改的驾驶员,严格落实单位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采取待岗培训、经济处罚、调离岗位等措施,消除了行车安全方面的隐患,确保了本市连续二十年未发生春运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目标。
相关连接:
欧盟于1970年通过立法方式推行使用纸盘式记录仪,是世界上最早强制推行使用记录仪的地区,也是目前使用记录仪数量最多的地区之一。德国自从在客运车辆及卡车安装行驶记录仪后,交通事故发生率降低了约50%。
汽车行驶记录仪俗称“黑匣子”,它能够对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以及有关车辆运行状况和驾驶员驾驶活动信息进行实时记录,可在遏止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约束驾驶人员的不良驾驶行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车辆行驶安全、提高营运管理水平等诸多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并将为事故分析鉴定提供原始数据。
国外的成功经验表明:记录仪的安装使用为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等执法行为中提供了有效的数据;为广大运输企业提供了理想的营运管理工具;为驾驶员提供了其驾驶活动过程的真实反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