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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驾驶人业务指南(6)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驾驶人业务指南(6)
www.51xueche.com.cn 时间:2006年7月10日 信息来源:广洲金盾网

累积记分达到满分的驾驶人学习考试须知
一、有关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工作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二、所需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军队未统一办理《居民身份证》前,现役军人身份证明是指《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退休证》、《离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证明);3、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4、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港澳居民申请国内驾驶证的身份证件是港澳身份证,以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或护照,未在内地暂住的香港、澳门居民无需提交暂住登记证件;台湾居民可凭经公安机关加注暂住手续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驾驶证,不再要求提交居留证件;外国人和华侨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居留证件包括居留证、暂住证或《暂住人口登记表》等,按规定不核发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华侨,应出具暂住地公安机关的《暂住人口登记表》);
(二)《交通安全学习、(补)考试通知书》。
三、办理地址: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岑村教考场内)办理。
四、咨询(投诉)电话:市局:110;交警支队:86564481;车管所:83115303、83115328。
(注:如有变动,以车管所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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